课程特点:完全按照2010年考试大纲章节体系进行全面系统讲解,并提供精炼的同步授课讲义,对各章考查目标和考查重点进行分析总结,结合真题和经典习题,从掌握知识与运用做题的角度全面讲解考试所要求的全部内容,以达到全面掌握课程内容,打好坚实基础的教学效果。
教学目标:帮助学员全面系统地掌握课程内容,对课程内容结构形成完整的体系认识,培养学员熟练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课程讲义: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考情分析
本章是重点章节。从近三年考试的情况看,分值比重很大,平均在23分左右,题型主要是选择题,且作为本门课的基础性章节,要求考生予以足够的重视,全面复习,掌握相关基础知识。
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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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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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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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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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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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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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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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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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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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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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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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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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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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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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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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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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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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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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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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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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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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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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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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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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共五节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第二节 税法的分类★★
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
第四节 国际税法★
第五节 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本章教材变化:没有大的变动
1.加成征收:增加举例“个税”劳务报酬由加成征收规定(P25)
2.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比较:2009年新增内容(P41)
3.直接抵免法与间接抵免法:2009年新增内容(P41)
4.税收法制建设的规范化阶段:2009年新增内容(P51~53)
考试重点
(一)税法的原则:税法基本原则、税法适用原则
(二)税法的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三)按税法内容所做的分类: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
(四)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税主体、纳税主体
(五)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和分类、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六)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第一节 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了解)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有权的国家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狭义)、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注意:不包括税务机关。
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法的综合性: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税法是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从狭义上讲,税法指的是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
【例题1.1·单选】(2007年真题)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从狭义税法角度看,有权的国家机关是指(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国务院
C.财政部 D.国家税务总局
【答案】A
(二)税法的特点
1.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征纳双方的矛盾),不属于习惯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必须),不属于授权性法规(可以或不可以);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宪法+税收单行法律、法规),不是单一法。
二、税法原则(掌握)
税法原则可以分为税法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两个层次。
(一)税法基本原则(三个主义,一个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
(1)含义: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是指税法主体(征税方、纳税方)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力(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2)作用: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3)具体原则:
第一,课税要素法定原则
即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包括实体法要素法定、程序法要素法定、争议法定。
委托立法限于具体和个别情况。
第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即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地明确而不出现歧义、矛盾,在基本内容上不出现漏洞。
第三,依法稽征原则
即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而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除此之外,纳税人同税务机关一样都没有选择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补税收及延期纳税的权力(利),即使征纳双方达成一致也是违法的。上述原则包含依法定课税要素稽征和依法定征收程序稽征两个方面。
【例题1.2·单选】(2008年真题)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下列有关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税收法律主义的功能侧重于保持税法的稳定性
B.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更多地是从立法技术角度保证税收分配关系的确定性
C.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
D.依法稽征原则的含义包括税务机关有选择税种开征和停征的权力
【答案】D
2.税收公平主义(理论上的公平,强调负担能力的公平)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注意:税收公平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程序公平:立法公平、司法公平、执法公平。
实体利益公平:经济后果的公平
法律制度保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征纳双方合作)
也称公众信任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汲取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思想,认为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就其主流来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性的。
表现在:纳税人依法纳税、征税人提供信息;征税人不能随意怀疑纳税人税务问题。
4.实质课税原则
即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的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例题1.3·多选】(2006年真题)关于税法的基本原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税收法定主义的功能偏重于保持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B.经济上的税收公平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仅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
C.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的偷税和避税
D.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包括征纳双方对有争议的涉税行为可共同协商缴税的内容
E.税收公平主义赋予纳税人既可以要求实体利益上税收公平,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税收公平的权力
【答案】ABCE
【解析】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不包括征纳双方对有争议的涉税行为可共同协商缴税的内容,对于有争议的涉税行为,纳税人必须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作出纳税行为,否则不能引用税收合作信赖主义。